深圳市智能化學會理事會管理制度
為規范理事會工作,保障全體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本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深圳市社會團體選舉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構成應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業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是指理事的分布要廣泛覆蓋本會活動地域;行業代表性是指理事在所從事的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
理事通過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三、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4、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5、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6、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懲戒;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9、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理事會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會議召開
1、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長或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2、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聯名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章的提議函。
3、理事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也可以采用電子信息技術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
六、理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七、在理事會議召開的五日前,會議籌備組或秘書處應將需表決的議題和會議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全部理事。
八、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九、理事會以理事會議形式行使職權時,可采取舉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決。
十、理事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2、出席理事名單;
3、會議議程;
4、理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6、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應當列席理事會會議。
7、理事會會議結束后三日內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會議紀要中對其意見作出記載。會議紀要應在本會網站公告,并由秘書處按規定保管。
十一、理事罷免
1、本會理事任職期,如果發現已經失去理事任職條件(即已經不符合理事當選資格)的,如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的理事會議或有不良經營行為被屢次投訴且屢教不改,行業內口碑較差的。經會長會議審議,提交理事會議審議表決后,給予勸退或除名處理。
2、被勸退或除名理事名單及處分決定,以協會文件形式向全體會員公布。
3、被勸退或除名理事對理事會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會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由會員大會對理事會該項決定進行審議表決。
十二、除應當由理事會之外的事項,由會長或會長辦公會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監事長列席會議。
十三、本制度未規定的,應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和本會章程執行。
十四、本制度經第三屆第四次理事會議審議通過后,從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