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能化學會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學會自身建設,規范化、制度化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工作人員團隊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及社會組織管理相關法規,結合學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管理要求
(一)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員工的聘用與解聘,薪酬與福利,考勤與休假,勞動合同與人事檔案,表彰與處罰管理等。
(二)員工是指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學會兼職工作人員人事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人事管理工作歸學會秘書處負責。
第三條 員工聘任、解聘、離職相關要求
(一)員工聘任
1、按照會長會議及秘書處的工作需要,設置機構,并確定人員編制。
2、招聘工作秉持“德才兼備、實事求是”的原則。
3、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填寫《招聘需求表》,按流程審批后實施;人員面試時,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面試合格后予以錄用,一經錄用,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滿,本人提交《轉正申請表》,按流程審批后予以轉正。
(二)員工解聘
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工作期間如出現以下情況,予以解聘,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完成相應審批流程。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者,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2、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不符合崗位要求者;
3、由于個人失誤給學會造成嚴重損失者;
4、員工的解聘由秘書長提名,報會長批準。
5、員工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5天以上;
6、個人辭職或已到法定退休年齡;
7、勞動合同期滿、聘用期滿或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的;
8、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
(三)員工離職
1、員工離職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完成相應審批流程同意后離職生效;
2、員工試用期內離職應提前5天告知,合同期內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向學會遞交辭職信,離職人員須主動做好離職交接工作。
3、離職人員薪酬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4、員工離職時必須結清財務借支,退還辦公設備及所配置的辦公用品等相關物品和資料。
5、崗位涉及保密時,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薪酬與福利
(一)員工薪酬
1、員工薪酬標準根據國家及行業標準,結合學會實際,堅持學會效益和員工收入掛勾的原則,由秘書處制定,根據行業現狀,定期調整。
2、員工薪酬由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獎金和獎勵等幾部分組成,每月10日前核發上月員工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績效工資于項目結束后統一結算發放;獎金和獎勵視實際情況安排發放時間,上年度的獎金和獎勵最遲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發放。
(1)基本工資:指員工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完成了學會交辦的工作任務而獲取的勞動報酬;
(2)職務工資:指員工在擔任學會某種職務,完成職責規定的工作任務而獲取的勞動報酬;學會職務分為:決策層(正/副秘書長)、管理層(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員工層(普通員工)三個級別。
(3)獎金和獎勵等:指學會根據員工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任務情況,綜合評價后而獲取的勞動報酬
3、審批程序:個人填寫當月進賬和工作明細,并核算好個人工資;然后交法人和出納復核;復核結束交秘書長簽字;統一從學會賬戶發放到個人銀行卡;
(二)員工福利
1、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休假等福利,具體標準由秘書處制訂并實施。
2、員工有帶薪參與崗位技能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3、優秀員工享有停車和加油補貼。
4、員工因公出差等費用按相關制度標準按實報銷。
第五條 考勤與休假
(一)員工考勤
1、工作時間原則上統一制定,平均每周工作時長不超過44小時。
2、實行考勤登記制度,由秘書處負責員工考勤統計工作。
3、不考勤、不打卡,員工上班采用彈性工作制度;無故4小時不到崗按請假處理。
4、如因客戶應酬、學會活動導致的加班,屬正常上班。
(二)員工休假
1、員工享受法定假日、婚假、產假、陪產假、病假、工傷假、年假、喪假。休假時填寫《休假申請單》,學會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2、員工有事、有病休假時填寫《休假申請單》,學會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病假需附醫院開具的醫療證明、檢查報告單、病歷等佐證材料;
3、員工工作滿一年后,可休婚假、產假、陪產假、年假、喪假,休假時填寫《休假申請單》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第六條 勞動合同與人事檔案
(一)員工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簽訂,由秘書處保存;
第七條 獎勵與處罰
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違紀懲處與經濟處罰相結合,有獎有懲,獎懲分明,賞罰有度,當發生時填寫《員工獎勵、處罰單》按流程審批后實施。
(一)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會結合實際進行物質和精神獎勵并在學會平臺上予以公告,特別優秀的推薦給相關部門。
1、熱心服務,工作勤勉認真,嚴格自律,有具體事跡;
2、積極維護團隊形象,在服務對象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有書面或郵件表揚為準;
3、針對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組織采納;
4、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以上級、同事書面表揚為準;
5、及時舉報違規事件,避免一般性損失,經查證屬實。
(二)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進行違紀懲處及經濟處罰,并在學會平臺上予以公告,情節嚴重的上報給相關部門。
1、不服從組織及領導工作安排;
2、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
3、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三天或一個月內多次遲到、早退、不按程序請假;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采取恐嚇威脅手段要挾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
5、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等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6、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給學會造成極壞影響。
第八條 本制度經第三屆第四次理事會議審議通過后,從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